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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7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二)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三)资产置换损益;
  (四)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五)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一)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二)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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