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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财税〔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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