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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4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财教〔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
  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一、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二、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附件一: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其中,保存在中央级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各地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档案部门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所需的抢救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安排用于对地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的专项补助经费。抢救补助费由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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