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财库〔200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船舶吨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确保这项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金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条和财政部、交通部、
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383号)的规定,现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格式附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下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在《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未下发之前,对于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缴入交通部专户的吨税收人,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类“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附件:××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附件: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号码NO.
┌──┬────┬─────────────┬──┬────┬───────┐
│ │收入机关│财政部 │ │名 称 │ │
│收款├────┼────┬────┬───┤缴款├────┼───────┤
│单位│科目编号│ │预算级次│中央 │单位│账户 │ │
│ ├────┼────┴────┴───┼──┼────┼───────┤
│ │收缴国库│中央金库 │ │开户银行│ │
├──┴────┼─────────────┴──┴────┴───────┤
│税款限缴日期 │ 年 月 日 │
├───────┴────────────────┬────┬──┬────┤
│ 船 名 │ 国籍 │净吨│进港日期│
├──┬──────┬──┬────┬──┬───┼────┼──┼────┤
│原名│ │译名│ │更名│ │ │ │ │
├──┴──────┴──┴────┴──┴───┼────┴──┴────┤
│ 税 率 │ 金 额 │
├────────────┬───────────┼────────────┤
│ 30天(元/吨) │ 90天(元/吨) │ │
├────┬───────┼──────┬────┤ │
│ 优惠 │ 普通 │优惠 │普通 │ │
├────┼───────┼──────┼────┤ │
│ │ │ │ │ │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缴款单位(人) │ 海关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备注│
│ (盖章) │ (盖章) │ │ │
│ 经办人(章) │填票人(章) │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