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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制发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2001年3月23日 财库〔200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船舶吨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确保这项预算收入及时缴入中央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2000〕383号)的规定,现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格式附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下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海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在《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未下发之前,对于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缴入交通部专户的吨税收人,由交通部负责使用原缴款书按《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十六类“船舶吨税”科目缴入中央国库。
  附件:××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附件:       ××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号码NO.

┌──┬────┬─────────────┬──┬────┬───────┐
│  │收入机关│财政部          │  │名 称 │       │
│收款├────┼────┬────┬───┤缴款├────┼───────┤
│单位│科目编号│    │预算级次│中央 │单位│账户  │       │
│  ├────┼────┴────┴───┼──┼────┼───────┤
│  │收缴国库│中央金库         │  │开户银行│       │
├──┴────┼─────────────┴──┴────┴───────┤
│税款限缴日期 │  年  月  日                     │
├───────┴────────────────┬────┬──┬────┤
│  船  名                  │ 国籍 │净吨│进港日期│
├──┬──────┬──┬────┬──┬───┼────┼──┼────┤
│原名│      │译名│    │更名│   │    │  │    │
├──┴──────┴──┴────┴──┴───┼────┴──┴────┤
│     税  率               │  金  额      │
├────────────┬───────────┼────────────┤
│  30天(元/吨)    │  90天(元/吨)   │            │
├────┬───────┼──────┬────┤            │
│ 优惠 │ 普通    │优惠    │普通  │            │
├────┼───────┼──────┼────┤            │
│    │       │      │    │            │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缴款单位(人)  │  海关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备注│
│  (盖章)    │  (盖章)  │                │  │
│ 经办人(章)   │填票人(章)  │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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