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药品管理法》、《
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
《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
《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
《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1.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包括理化、感观、卫生、标签等项质量要求。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
《产品质量法》和《
标准化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