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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经财政部最后审定的项目,由财政部向项目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外交部、经贸委和科技部;其他项目由经贸委或科技部向项目的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财政部和外交部。其中,APEC其他成员申请的项目,由外交部向APEC成员下发资助项目照会或签订资助备忘录。

第四章 资金运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经贸委和科技部应将核定的项目资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的主管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以及4部委下达的基金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内容、用途、金额、期限,具体负责项目执行,并严格监督基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等。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执行不力或挪用、截留、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有权取消执行的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该基金的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间提供中期使用报告,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效益等相关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终了时,应提交项目执行的全面报告,并附上由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接受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同时根据项目单位的报告,写出评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外交部、经贸委和科技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

                (试行)

  申报经济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合作伙伴(经济体)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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