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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国
 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外字〔1999〕15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设立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的请示》〔(98)外字0781号〕有关精神,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和科技部制定了《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试行)》的格式一并附后,请各单位照此规格自行印制。

附件:一、《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申请书(试行)》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   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交部、财政部、经贸委和科技部《关于设立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的请示》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APEC科技产业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中国政府为促进我国与APEC其他成员之间的多、双边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总规模暂定为1000万美元,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500万美元;
  (二)国家经贸委预算中的技术创新等资金250万美元;
  (三)科技部预算中的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科研)等资金250万美元;
  (四)外来捐款资金。
  第三条 基金由财政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使用期限暂定为10年,每年原则上安排100万美元。为尽快推动APEC各成员间科技产业合作,基金可在成立后的前几年适当集中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组织或我参与的APEC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尤其是科技产业合作项目。合作的优先领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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