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
十三、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十四、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五、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人事部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上海市科技功臣奖”重点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凡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鉴定和申报市级奖励。设立上海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
十七、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具备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科委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