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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的通知

  八、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孵化基地的建设。
  九、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末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列入大专院校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
  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式,返还给成果完成人。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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