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的通知

  二、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市政府安排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三、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上述返还收入,90%返回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