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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上海市为推动当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进程,于1998年成立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指导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发布成果供求信息,推动科技界与产业界的联合,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等。该中心成立一年多来,在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和资金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推动与市场运行的结合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上海市的经验表明,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一方面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有力度的配套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还要有具体机构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这一经验也为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略)


     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二: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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