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
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空气净化
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1999〕56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洁汽车行动试点示范城市人民政府:
现将《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清洁汽车行动总体目标的实现。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和有关部门。
附件: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关于实施“空气净化工程--
清洁汽车行动”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大气污染日趋恶化,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大气污染、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事关我国未来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迅速有效地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在目前控制燃油汽车排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
清洁汽车是指低排放的燃气汽车(LPGV、CNGV),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以及通过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大大降低排放污染的燃油汽车及其它代用燃料汽车。大力发展清洁汽车不仅是当前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突破口,而且也代表了未来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实施“空气净化工程--清洁汽车行动”是非常重要、及时的措施,对保护大气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汽车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