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科技部申报项目,并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
3.项目预算书(见附件三)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述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需按项目预算书要求详细列示。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5.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机构改革中进入企业(集团)、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转为中介机构和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除外)
(二)科技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科技部、财政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的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四)科技部、财政部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五)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科技部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项目的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并在项目完成后的2年内向科技部报送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报告,科技部定期将上述报告汇总报财政部;
(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的2年内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发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科技部将要求承担单位无偿向有关应用领域的申请者授予使用权。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四)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代码:口口口口口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