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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
 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9〕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为保持和提高中央级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设立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并制定《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原国家科委、财政部印发66《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九日三日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持和提高中央级科研单位的开发研究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为中央财政拨款,包括:
  (一)根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中央级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给科技部(原国家科委)作为科技信贷与贴息资金的部分,以及转制科研单位减拨的事业费留在其原主管部门作为行业技术工作费的部分;
  (二)科技部将减拨事业费用作科技周转金的历年回收资金;
  (三)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1999年以后转制的原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50-2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指为开展项目评估、项目管理等发生的支出,支出总数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额的2%,由科技部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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