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予资助三类。
3.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定性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根据定性指标评定,定量评估结果根据实验室的有关统计数据经计算确定。
4.国家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评估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另发。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上报下一年度拟参加评估的实验室清单。科技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确定下达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清单。
2.根据下达的实验室评估清单,基金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方案下发到实验室和所属主管部门。
3.被评估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应在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会正式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报告》。
4.实验室评估包括现场评估和复评。
5.现场评估按学科分为若干小组,由同行专家以及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工作形式和内容包括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代表性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和专家组会议讨论等。专家组应对所评估的实验室提出现场评估意见和提交评分表。
6.复评工作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进行,由参加现场评估的部分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对同一学科的实验室统一进行讨论、比较和打分等。根据复评的定性排序、定量排序以及综合排序等,确定本学科的初步评估结果。
7.本年度实验室评估工作结束后,基金会应向科技部正式上报初步评估结果、评估工作总结和其他相关资料。
8.根据基金会上报的评估意见,科技部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对本年度实验室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公布评估结果。
四、附则
1.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被评估实验室的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中的本单位成员或其他的直接关系者,不能参加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2.各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评估工作。实验室所报资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