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1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根据“
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