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科技部批准的示范工程项目,按863计划的规定,由306主题专家组组织立项,申请者(乙方)与306主题专家组(甲方)签定示范工程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考核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者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经示范区向科技部申请,由科技部委托306主题专家组会同技术总体组和项目监理组对示范区进行检查、验收,将书面意见报科技部。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区,由科技部认定、挂牌。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自筹解决,863计划拨款与地方配套经费至少要达到1:8。
国家拨款按照国家863计划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用于基础数据与农业专家知识的收集、整理,本地化应用系统所需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必要的技术引进。地方配套经费用于硬件配置、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863计划306主题对示范工程提供农业专家系统软件平台以及技术培训服务,各示范区可在该平台上开发适合本地情况的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各示范区可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306主题专家组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并确定不同层次的培训标准,培训示范区的技术骨干。
第十七条 各示范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示范作物,制定培训计划,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针对不同层次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要与当地的农业技术推广、职业教育、科学普及等农村工作结合起来。
第十八条 各示范区应对示范工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时总结,编写应用示范工程案例,指导示范工程项目的开展。
第十九条 培训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分层培训、逐步提高,使受培训者成为推广应用农业信息技术的主要力量;对农民群众可以采用建立和扶持示范户的方式,使他们成为早期的受益者和积极分子,起到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