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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示范工程优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影响面大的粮棉油等主要作物进行示范,并逐步向多种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服务,加快由单纯提高产量向促进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使科技进步对示范区农业发展的贡献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建设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强行规定指标和任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由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按863计划重大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建议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领导下,指定协调归口部门,进行统一领导。要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应用推广的日常事务工作。办事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挂靠在协调归口部门,接受该部门的业务指导。挂靠部门要在人员配置、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指定专人参加该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与项目管理由科技部委托863计划智能计算机系统主题(306主题)专家组负责。
  306主题专家组成立示范工程技术总体组,示范区成立相应的各级技术组织。各级技术组织负责提供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与协调技术开发,监督审核农业信息化的技术水平;科技部成立示范工程项目监理组,负责对应用示范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准备开展示范工程的地区,原则上应由省或省级政府指定的归口部门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在进行初步审查后,在半个月内转交示范工程技术总体组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技术总体组接到申请书后,在两个月内协同有关部门、地方,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和实施方案进行严格的考察和审定,并向科技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科技部对书面审查意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和符合条件的申请分别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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