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0日)修订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0年6月2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