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        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 
│ 税号 │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 │暂定税率% │
├────┼─────────────────┼─────┼─────┤
│27100029│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  12  │  6   │
│    │于等于95%)            │     │     │
├────┼─────────────────┼─────┼─────┤
│27100056│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  12  │  9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