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0年2月28日)
海关总署:
你署关税征管司来函(税管〔2000〕32)收悉。经研究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对来函中反映的工作站部件问题,考虑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实际操作中这类商品的界定十分困难,建议一并按计算机归类。暂不考虑增列暂定税率。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已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附表: 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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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 │暂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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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029│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 12 │ 6 │
│ │于等于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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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056│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 12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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