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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3.递延资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取消了递延资产的概念,将这些资产列入其他资产。
  4.快速折旧。《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明确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经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六、与1993年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相比,《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与1993年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相比,《证券公司财务制度》主要增加了以下新内容:
  1.席位费的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交易所席位费按10年摊销,席位费实行附属台账登记,直到转让收回。
  2.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允许证券公司依据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采用总和法,按季提取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3.一般风险准备的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先于盈余公积之前弥补亏损。一般风险准备的比例提取不低于税后利润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送配股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配股以配股价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为实际成本,自营证券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自营证券,长期投资的配股按实际成本计入长期投资。同时规定,送股即股票股利,分别作为增加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数量核算,即只登记数量,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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