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问题解答
(2000年3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问:为什么取得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计入应收项目,而未到期的债券利息计入投资成本?购入长期债券,实际成本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债券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取得债券而发生的债权支出,这部分债权支出是指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从理论上讲,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是企业暂时垫付的资金,是一笔流动资产,也是一种短期债权,因此,不应构成投资成本的一部分。
我国发行的债券主要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两种。投资准则中所指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是指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投资准则中所指的未到期债券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中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以及到期还本付息债券中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例如,19×7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分期付息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5%,利息于每年1月1日支付。假设A企业于19×年6月30日以103万元购入面值为100万元的债券作为短期投资,其中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为2.5万元,因其尚未到期,不能计入“应收利息”科目,而构成债券投资成本,待收到债券利息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假设A企业购入该债券作为长期债券投资,则尚未到期的2.5万元债券利息计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计利息”科目,待19×8年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时,再将当期计提的利息2.5万元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购入时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2.5万元从“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转入“应收利息”科目。又如,假设例子中发行的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A企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入,其中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为7.5万元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并在“长期债权投资”中的“应计利息”科目单独核算。
因此,企业在核算债券投资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无论是短期债券投资还是长期债券投资,均应将该部分利息直接计入流动资产的“应收利息”科目,待实际收到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无论是短期债券投资还是长期债券投资,均计入债券投资成本,区别在于,原计入短期投资成本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而原计入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的尚未到期债券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待到期时再从“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转入“应收利息”。
问: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何时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