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
(2000年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财政部于1999年11月26日颁布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证券业务核算的规定同时废止。为便于大家理解新制度,做好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证券公司会计制度》?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相继出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在我国逐步兴起并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证券中介机构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但由于目前各证券公司执行的是《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于1993年“两则两制”改革时发布实施,至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这一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以及管理要求出发,把证券公司会计从《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独立出来,将有利于国家的宏观监控,有利于证券公司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问: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国家分类管理、分业经营的要求,新制度仅适用于“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对于证券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证券业务按新制度执行,其他业务则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准则。
二是新制度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为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口径,新制度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和编号,对各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要求严格按规定设置。与此同时,考虑到各证券公司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允许公司在不违背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增设和合并一些会计科目。
三是新制度对各项会计要素合理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制度明确了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收入、成本的核算原则、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要求等。
四是对原来不太明确的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原来没有规定的上网发行、申购新股、送配股、资产受托管理业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等,都做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