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过境货物在国境站或港口站发生的杂费,按照国内规定计费。国内规章未规定而《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
第九条 根据《统一货价》计算的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过境货物运费和杂费,均计算到分(1瑞士法郎=100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所有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费用,均暂按1瑞士法郎=5.2元人民币的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向代理人核收。
瑞士法郎与人民币比价变动时,根据铁道部财务司通知修改。
以人民币表示的费用,计算至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过境货物的运费和杂费,均使用国内运费杂费收据核收,并按运输收入报缴。
车站在运费杂费收据“附记”栏内注明“过境中铁运送费用”。
第十一条 通过北疆铁路等地方、合资铁路管内的运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和清算。
第十二条 对过境的大宗货物运量,或为吸引原过境他国铁路或原通过其他运输方式的过境货物运量,代理人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道部国际合作司预先提出关于过境货物运费下浮申请,经审核并经铁道部批准后,可按照铁道部批准的单独下浮费率计算,并按批准的办法支付过境货物运送费用。
第十三条 国境站应建立过境货物运输统计专门台账,并按照本规定附件2规定的格式于次月15日前上报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包括天津--二连间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费标准和核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过境货物运费计算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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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办理品种│ │ │ │
│ 算 │ 大吨位集 │ 整车货物 │ 整车货物 │
│ 系 │ 装箱货物 │ 一 等 │ 二 等 │
│过境经路 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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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境站(港口站│ │ │ │
│接入过境中国铁路经│ 0.5 │ 0.5 │ 0.6 │
│二连国境站出境 │ │ │ │
├─────────┼────────┼───────┼───────┤
│由二连国境站接入过│ │ │ │
│境中国铁路经国境站│ 0.5 │ 0.4 │ 0.4 │
│(港口站)出境 │ │ │ │
├─────────┼────────┼───────┼───────┤
│由阿拉山口国境站接│ │ │ │
│入过境中国铁路经国│ 0.3 │ 0.4 │ 0.6 │
│境站(港口站)出境│ │ │ │
│以及相反方向 │ │ │ │
├─────────┼────────┼───────┼───────┤
│其他过境中国运输经│ 0.4 │ 0.45 │ 0.6 │
│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