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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过境中国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送费用核收暂行规定

  第八条 过境货物在国境站或港口站发生的杂费,按照国内规定计费。国内规章未规定而《统一货价》规定的费率,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
  第九条 根据《统一货价》计算的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过境货物运费和杂费,均计算到分(1瑞士法郎=100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所有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费用,均暂按1瑞士法郎=5.2元人民币的比价折合为人民币向代理人核收。
  瑞士法郎与人民币比价变动时,根据铁道部财务司通知修改。
  以人民币表示的费用,计算至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过境货物的运费和杂费,均使用国内运费杂费收据核收,并按运输收入报缴。
  车站在运费杂费收据“附记”栏内注明“过境中铁运送费用”。
  第十一条 通过北疆铁路等地方、合资铁路管内的运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和清算。
  第十二条 对过境的大宗货物运量,或为吸引原过境他国铁路或原通过其他运输方式的过境货物运量,代理人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道部国际合作司预先提出关于过境货物运费下浮申请,经审核并经铁道部批准后,可按照铁道部批准的单独下浮费率计算,并按批准的办法支付过境货物运送费用。
  第十三条 国境站应建立过境货物运输统计专门台账,并按照本规定附件2规定的格式于次月15日前上报铁道部国际合作司。
  第十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包括天津--二连间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费标准和核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过境货物运费计算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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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办理品种│        │       │       │
│  算      │  大吨位集  │  整车货物 │  整车货物  │
│    系    │  装箱货物  │  一  等 │  二  等  │
│过境经路   数  │        │       │       │
├─────────┼────────┼───────┼───────┤
│由中国境站(港口站│        │       │       │
│接入过境中国铁路经│   0.5   │  0.5  │  0.6  │
│二连国境站出境  │        │       │       │
├─────────┼────────┼───────┼───────┤
│由二连国境站接入过│        │       │       │
│境中国铁路经国境站│   0.5   │  0.4  │  0.4  │
│(港口站)出境  │        │       │       │
├─────────┼────────┼───────┼───────┤
│由阿拉山口国境站接│        │       │       │
│入过境中国铁路经国│   0.3   │  0.4  │  0.6  │
│境站(港口站)出境│        │       │       │
│以及相反方向   │        │       │       │
├─────────┼────────┼───────┼───────┤
│其他过境中国运输经│   0.4   │  0.45  │  0.6  │
│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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