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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系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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