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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因拒绝交纳罚款而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因拒绝交纳罚款而
 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复
 (2000年5月24日发布 公复字[2000]5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拒绝交纳罚款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的请示》(苏公厅〔2000〕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送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本款规定的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决拘留的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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