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五、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公安执法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监督制度和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公安部下发的《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违法和失当。要将法律审核与执法检查、过错追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以保证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开展以行政处罚的设定、程序、实施主体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同时,要针对本地区行政执法中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办案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要继续坚持走访各级人大代表、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有效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或汇报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通过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公安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好地有效履行职责。
六、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认真抓好
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认真受理;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依法正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进一步调整理顺行政复议关系,切实加强上级复议机构对下级复议机构的业务指导,密切与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对复议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复议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同时要依法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实事求是地认真解决对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确认、确认后不按照程序办理,甚至与当事人私了等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和公安机关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