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执法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贯彻落实措施。要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认真研究总结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规律,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办案质量。公安部将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也应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要结合自身特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实施和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与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年终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已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抓紧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今年上半年内全国公安机关行政罚款都必须依法实行罚缴分离,不得以执行困难为由,拖延不办。对于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要严格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和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尽快建立、完善听证工作制度,发挥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进一步澄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推进警务公开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增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切实把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将与人民群众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全面公开。
四、加强公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全体公安民警集中进行一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以适应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重点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和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业务知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任职和晋升结合起来。对于民警基本素质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按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