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发布)
各期货经纪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行为,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现就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需要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发。
三、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所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若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或者公司尚有其他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四、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年度报告是公司办理年检的必备材料。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年度报告等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后,再将有关年检材料和初检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罚。
附件: 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一、公司概况
(一)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主要职能部门,以及职员人数和年龄、学历、职称结构。
(三)简要介绍公司营业部情况,包括各营业部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人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若年度内增加或减少营业部,简述其新设或撤销的原因。
(四)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二、经营情况
(一)经纪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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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代理交易量(年) │ 代理交易金额(万元) │
│ ├──┬──┬─────┼──┬──┬─────┤
│交 易 所 │本年│上年│增减百分比│本年│上年│增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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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 │ │ │ │ │ │ │
│ 上海期货 ├────┼──┼──┼─────┼──┼──┼─────┤
│ 交易所 │ 铝 │ │ │ │ │ │ │
│ ├────┼──┼──┼─────┼──┼──┼─────┤
│ │天然橡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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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商品 │ 绿豆 │ │ │ │ │ │ │
│ 交易所 ├────┼──┼──┼─────┼──┼──┼─────┤
│ │ 小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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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商品 │ 大豆 │ │ │ │ │ │ │
│ 交易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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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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