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
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0年1月14日发布)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山东、江苏、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提取1999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9〕13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300 湖北襄樊
2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 山西太原
3 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300 吉林长春
4 铁道部第十四工程局 300 山东济南
5 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300 河南洛阳
6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300 北京
7 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 350 山西太原
8 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 300 天津
9 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 350 辽宁辽阳
10 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 400 陕西咸阳
11 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 300 北京
12 北京铁城工程公司 100 北京
13 北京中铁建工贸公司 100 北京
14 中铁建珠海铁城实业公司 60 广东珠海
15 中铁建厦门铁城实业公司 100 厦门
16 中铁建上海铁城实业公司 120 上海
17 中铁建川东公司 40 重庆
18 中铁建铁路运输处 20 河北保定
19 中铁建机械工程公司 20 北京
20 中铁建印刷厂 20 北京
21 中铁建石家庄材料厂 100 河北石家庄
22 小屯前进水泥厂 20 辽宁辽阳
23 川东水泥厂 50 四川渠县
24 房山桥梁厂 50 北京
25 养马河桥梁厂 50 四川简阳
26 徐州机构厂 30 江苏徐州
27 株洲电机厂 30 湖南株洲
28 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 40 河北涿州
29 昆明机械厂 200 云南昆明
30 襄樊内燃机厂 100 湖北襄樊
31 工厂局材料厂 5 北京
32 中铁建秦皇岛办事处 5 河北秦皇岛
33 北京中铁北方建筑工程处 60 北京石景山
34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东北办事处 50 辽宁沈阳
35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东办事处 10 天津
36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东办事处 20 上海
3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南办事处 20 湖北武汉
38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北办事处 28 陕西西安
39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南办事处 10 四川成都
40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郑州材料总厂 20 郑州
4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鹰潭战备材料总厂 20 湖南鹰潭
4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材料总厂 10 湖南株洲
4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高碑店材料厂 20 河北高碑店
44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新型建材厂 20 河北高碑店
45 北京中铁通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46 北京铁林物资商贸公司 10 北京
47 北京中铁建物资公司 10 北京
48 北京铁宾物资商贸公司 10 北京
合 计 5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