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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让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100人配备管理人员1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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