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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外语教学
 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3年5月31日 教社科厅〔1993〕3号)


  经我委批准,原外语学科的两个教材编审委员会已于1991-1992年先后改建为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使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章可循,我们拟订了《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将《条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外语教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外语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国家教委指导高等学校的外语专业和大学(公共)外语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一条 组织
  1.外语学科设有两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2.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各语种的专家组成,按语种下设若干组。
  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必要时设顾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各语种的指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上述人员均由国家教委聘任。 
  4.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须经所在学校推荐或同意,由国家教委聘任,任期四年,均为兼职。委员会人选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作风正派,能团结合作,身体健康。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国家教委审批。
  5.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指导小组设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组长在所在单位约请合适人选兼任(亦可由委员兼任),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做好组织、联络和经常性工作(包括资料档案工作)。
  6.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南方、北方两个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财务报销、通讯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国家教委在有关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中委派兼任。
  第二条 任务
  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国家教委委托,围绕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教学、科研和教材等方面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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