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
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4月21日 教计厅〔1993〕9号)
福州市为了切实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若干规定》,并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宣传。
据了解,目前全国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现有校园被挤占、新建校园用地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福州市的这一做法为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一项有力措施,值得借鉴。现将《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7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第四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0班规模的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