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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
 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4月21日 教计厅〔1993〕9号)


  福州市为了切实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若干规定》,并采取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宣传。
  据了解,目前全国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现有校园被挤占、新建校园用地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福州市的这一做法为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一项有力措施,值得借鉴。现将《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转发你们,供参考。

附件: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7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近郊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和规划预留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第四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0班规模的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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