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电工实验台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补助费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关键项目,加强监督,改进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列入国家教委教学仪器年度研究计划的项目,按照研究项目性质,同时参考项目承担者的经济情况,分别采取拨款或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基础性研究项目一般予以拨款。应用性研究项目,原则上由研制者自筹经费解决,不足部分可予贷款。对于研究经费确有困难,主要由学校教师承担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可酌情拨予适当的补助费。
三、需要拨款和贷款的研究项目,应在填报研究项目申请书时一并提出,在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专项说明。拨款或贷款的数额,在审查课题时核定。
四、按拨款方式资助经费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按核定的经费数额填报计划任务书,寄交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科研处,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论。
五、按拨款方式资助的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经费开支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文献资料购置费,复印费,印刷费;
3.小型会议费,咨询费,鉴定费;
4.业务消耗费,包括文具纸张、胶卷、磁盘、磁带、计算机机时费等;
5.学校教师申请工艺性研究或新产品研究项目的消耗性器料(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条件)。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进行生产性投资以及其他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六、按贷款方式支持的研究项目,由教仪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办理贷款手续。
七、贷款的研究项目负责人,在填报计划任务书的同时还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使用委托贷款申请书”,并与教仪所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使用委托贷款协议书”,在取得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由担保单位向教仪所填写“担保偿还借款保证书”以上附件各一式五份,由使用委托贷款单位盖章并写清开户行和帐号,一并寄交教仪所。
八、资助经费拨至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监督,并应在年末后20天内将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报表报教仪所。课题完成后,应编制决算上报核销。
九、对不按时报送课题年度研究进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