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部门在拨给业务主管部门中专教育经费时,应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6)教计字111号《关于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问题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精神,对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不包分配的学生,均按在校生计算,统一核拨学校经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合理收取学杂费,学生在校期间与国家任务班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属于联合办学和委托培养的学生,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或由双方协调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户口和粮食关系
凡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的不包分配的农业户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登记临时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其食用粮、油及副食补贴由学校所在地粮食、商业部门按当地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定量标准和品种平价供应,或按规定给予补贴。学生所在学校应在学生录取后,凭学校主管业务部门〔省、市中医管理或卫生厅(局)〕证明,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临时户口后,分别向当地粮食、商业部门报送学生名册(注明学习年限),办理粮、油、副食等供应手续。学生毕业或休、退学终止学习时,由学校到报送学生名册的粮食、商业部门办理注销粮、油、副食供应手续。具体办法由有关省、市粮食、商业部门制定。各地供应此项用粮、用油和亏损款在粮、财务包干数内调剂解决。
四、毕业生待遇与去向
不包分配班学生毕业后,国家承认中专学历,回乡、村两级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或经中医药、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农村个体开业。工作五年以后,表现优秀且确因工作需要者,也可招、聘到县及县以下全民所有制中医、卫生机构工作,但需经县人事、卫生部门批准。公安、粮食等部门凭人事部门录用(聘用)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不包分配不等于政府有关部门不管毕业生的从业和发挥作用。各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不包分配班毕业生的去向与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和初级卫生保健结合起来,坚持乡来乡去,村来村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不包分配班学生能直接回到农村,并为他们创造一定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教学与管理
中医药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是解决中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通向农村的重要措施,是中医药中专招生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由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大力宣传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帮助解决招生、培养以及毕业回乡后的实际问题,促进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以便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