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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地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2年11月3日 教民厅〔1992〕14号)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民族地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队伍得到了相应的充实和加强,但是,从整体看,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为此,“八五”期间,要普遍培训一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民族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逐步加强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增强改革开放意识,提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学习内地教育改革的经验,总结本地区的经验,开阔思路,提高水平,以适应九十年代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二、培训内容
  要坚持理论学习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学习、考察与总结、研讨相结合的原则。每期培训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以专题报告和讲座的形式,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民族工作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实践等内容。第二阶段到内地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参观考察。第三阶段研讨总结。每期培训时间为1至3个月。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是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民族聚居县教育局长,分管教育的县(旗)长,主管教育的专员、州(盟)教育局(处)长,省、自治区教委主任、副主任和民教处处长等。
  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县教育局局长,由省、自治区和地(州、盟)教育部门负责培训,其中中小学校长的培训,按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89)教人字03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县教育局长的培训,由省、自治区教育部门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培训规划,培训内容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培训对象的岗位特点等,自行确定。
  分管教育的县(旗)长,主管教育的专员、州(盟)长,地、州(盟)教育局(处)长,省、自治区教委主任、副主任和民教处长等,由国家教委负责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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