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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1992年11月2日 教民厅〔1992〕15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现就进一步加强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我国的绝大多数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居。在近亿少数民族人口中,大约有2000万人散居在全国各地。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有计划、有措施、有专人负责、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尽快缩小与当地其他民族在教育发展程度上的差距。
  二、采取有效措施,为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
  凡是少数民族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有条件的可办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同时招收当地汉族子女入学,实行混合编班,以利互相学习,增进各民族的友谊和团结。
  各类学校招生,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要认真组织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中等以上学校可根据当地情况,必要时对少数民族子女可适当降低分数线。
  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学生,学校应设立专用食堂。
  对要求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双语教学。
  三、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各地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时,要坚持从少数民族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民族的传统技艺,注意为当地少数民族培养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初中级实用技术人才。普通中小学的劳动技术课,可根据民族特点,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劳动技术训练,或组织其学习本民族的传统技艺。各类职业学校可附设民族职业培训班,形式灵活多样,学制可长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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