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
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教高〔1992〕8号)
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