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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采取措施制止消极文化现象在学校蔓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国家教委关于采取措施制止消极文化现象在学校蔓延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 教体〔1993〕14号)


  一段时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外交流日益扩大的同时,西方和港台一些不健康文化也涌入我国大陆。由于对这些文化的分析、鉴别、批判工作做得不够得力,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一窝蜂地盲目推崇,在我国青少年中相继引发一些消极文化现象,如:“追星族”等。这些消极文化现象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扰了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引起了广大教育工作者、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制止这类消极文化现象蔓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4号文件),学生课外、校外及社会文化环境予以高度重视。要及时调查研究学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向当地政府和宣传、文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方面从不同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和美育工作,认真抓好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两史一情”教育和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教育,当前要抓好组织观看百部爱国影片的落实工作。
  三、认真搞好学校艺术课的教学。学校艺术课的教学是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其审美能力和审美层次的直接手段和重要阵地。中、小学应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学校艺术课教学的有关规定,开齐开足课时,进一步深化艺术课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高中要开设选修课,中等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开设必修课或选修课,以确保学生在学校教育中不间断地受到良好的审美教育。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真正能够感受美、表现美、创造美,提高抵制消极文化艺术现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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