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抓好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除按规定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没有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继续实行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提高监督卡的入户率,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切实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深入治理农村用电、用水乱收费,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所有不合理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和附加费,不准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向农民集资。坚决纠正在农村征订报刊中下指标、定任务,搞层层摊派,或将报刊征订情况作为干部工作考核内容的做法。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和涉农负担案件上报纪律。凡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落实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等恶性案件并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追究县(市)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杂费、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下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标准一律取消。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0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试行“一费制”,小学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凡超过的要降下来,未达到的不得提高。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学辅导材料。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目向学生收费。严禁对中小学校搞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不准农村中小学校强制收取学生统一着装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
严格规范大中城市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高中招收择校生,应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向择校生收取建校费或赞助费;不准挤压计划内招生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不准违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2001年的收费不得超过2000年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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