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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2001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
           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2号)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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