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拘传任务前应核实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情况;
(二)执行拘传,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到案。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应佩带警械或武器;
(二)凭《拘留证》或《逮捕证》执行;
(三)执行任务前应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有关情况;
(四)经授权可向被执行人员宣布纪律,并告之权利,被执行人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名的,应予以注明;
(五)对于抗拒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
(一)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详细了解在逃人员的情况,协助制定追捕计划,准备所需要的警械或武器等;
(二)协助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在逃犯的行踪,要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防止走漏消息;
(三)如果捕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击伤或突发急病时,应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应当做到:
(一)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凭《提押证》执行;
(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要严格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的有关规定,核实被提押人的身份,防止错提、错押;
(三)对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一般应戴上戒具,对老、弱、病、残可视情况处置;
(四)提押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在场;
(五)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向其宣布纪律,并责令其严格遵守;
(六)办案人员讯问完毕后,应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押,并向看守人员反映被押人的动态,提押票证由看守人员签字盖章后带回。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