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
(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参与搜查任务时,应当做到:
(一)参与执行搜查任务,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的对象、任务,了解搜查观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办公室和人身进行搜查时,应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出示搜查证;
(三)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将其带离现场;
(四)对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时,应该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五)协助执行扣押、查封任务时,应注意警戒现场,保护现场检察人员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