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
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
(三)参与搜查;
(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法律文书;
(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