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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失效]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4、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6、开发和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品种,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申请,开办申请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支持系统。
  (二)申请开办业务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与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商业银行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中间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商业银行内部授权制度应明确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授权权限,应明确各级分支机构可以从事的中间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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