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5号--废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15项规章》(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 戴相龙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银行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