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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3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示范校项目申报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进行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加强中小学布局调整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地方中小学布局调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
  (三)点面结合、统筹兼顾;
  (四)优化结构、注重效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学。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改扩建和教学实验设备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项目学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学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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