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财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总预算和总决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简称县级农发机构,下同)设在财政部门的,可由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县级农发机构不设在财政部门的,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方可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且其会计人员应由财政部门委派。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报账基础工作,并建立工程资金辅助账,负责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作成本。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的拨付,逐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