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三、符合
《暂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
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