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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
 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9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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